民法典婚前財產如何分配?
一、新婚姻法婚前財產如何分配
(一)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但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二)我國婚姻法中的其它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屋的所有權。
二、涉外婚姻的婚前財產如何確定
1、婚前存款認定
婚前存款本應該屬於婚前財產,無可厚非。因為婚前存款均有銀行記錄,這種記錄也容易被法官採信。但是,很多時候,一方將婚前存款用於婚後生活或購買婚後財產,如果對方沒有任何投入、也沒有動用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所購買婚後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2、婚前房產認定
如果產權登記已經在婚前完成,且在自己名下,那麼產權是歸自己的。
3、婚前財產之婚前投入婚後收益
如果認定為婚前財產,與“婚後取得”矛盾;如果定性為婚後財產,與一方實體上婚前投入相對,有失公允。
另外,婚前個人財產也屬於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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