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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依照比例分配嗎?

財產保全依照比例分配嗎?

一、財產保全依照比例分配嗎?

是按比例分配的,申請財產保全並無先後步驟,當事人能夠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會根據事實上情況及相關法律限定決定可否進行財產保全。訴訟需要財產保全,需要按照保全財產的30%的比例提供財產擔保。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供相當於保全數額的擔保。

採取訴訟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 必須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

第二, 採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比如給付一定的金錢、給付某一物品。

第三, 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第四,申請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費用是多少?

訴訟保全,由申請人向立案法院申請或法院以職權決定,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申請保全交納的費用是依照該房屋的價值按比例計算的。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財產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清點財產、粘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他人處理和移動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這種措施主要適用於不動產。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對需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物就地扣留或異地扣留保存,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動用和處分。這種措施主要適用於動產。

3、凍結。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人(包括銀行和信用合作社)都不準動用。凍結期限為六個月。六個月的訴訟期限屆滿之後,人民法院沒有重新辦理凍結手續的,原凍結措施視為自動撤銷,權利人有權自由處分凍結的款項。對股權、債券的保全措施也適用凍結。

4、法律准許的其他方法。這是指除上述三項措施以外的其他方法。這是一種彈性規定,實踐中這些方法主要包括:

①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可以採用變賣後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的方法予以保全。

②對不動產和特定動產(如車輛、船舶等),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扣押有關財產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產權轉移手續的方式予以保全。

③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④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利益,可以限制其支配,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⑤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清償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財產保全原則上基於債的平等性,債權人根據判決金額比例受償。申請房屋財產保全時,應該依照該房屋價值按比例交納保全費用。按照規定,財產保全所繳納的費用不能超過5000元。申請財產訴訟保全時,申請人需要提供擔保,擔保的金額應與申請財產保全的金額相同。

標籤:分配 保全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