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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必須要提供證據嗎?

離婚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必須要提供證據嗎?

需要,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如果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況,那麼另一方也就是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的同時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而離婚損害賠償一方面包括物質的損害賠償,另一方面也包括精神的損害賠償。

(1)重婚

我國《刑法》第258條已對重婚行為作出了規定,把重婚規定為一種犯罪行為,因此,其外延不宜太大,有配偶者與他人隱密同居的行為還是有別於重婚的。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沒有解除,重婚者採取隱瞞事實、偽造證件等欺騙手段進行登記領取結婚證的行為。而事實上的重婚則是指前婚尚沒有解除,後婚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重婚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違法行為

針對重婚的舉證問題,可以分兩種情況,對於法律上的重婚,舉證相對比較容易,只需調取重新領取的結婚證即可。然而事實上的重婚的舉證則比較困難,可以試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予證明,第一,“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可以向過錯方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會、周圍羣眾舉證,以證言的形式予以證明;第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必定會形成一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第三,雙方有無生育子女等均可以成為認定重婚的證據。當然,如果已經人民法院認定其犯有重婚罪,則無過錯方就無需另行舉證了。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不同,重婚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的行為,其在法律上須“履行婚姻登記”這一特定程序,方才符合重婚的構成要件。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祕密與他(她)人保持穩定的婚外性關係。它是重婚以外的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其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對象的特定性和時間的延續性。但它又是相對隱蔽的,不公開的,而且同居的雙方對外不以夫妻名義從事各項活動。因此,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的收集調取就尤為重要。

在實踐中,此種情況下的舉證問題是比較複雜的,無過錯方通常會採取拍照片,跟蹤對方等行為來獲取證據。這些取證的方式都不太合適,就其證據的效力應予以考慮。舉證困難導致無過錯方在請求救濟的時候,不擇手段,採取極端措施完成舉證行為,使社會產生不穩定因素,其消極影響要遠遠大於積極影響,而且當事人舉證的困難,給法院認定工作帶來了不利。因此,法院在認定是否有同居關係時應持審慎態度,避免因法院的裁判,給第三人名譽造成損害。

(3)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某一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受到其他家庭成員侵害的暴力行為的統稱,包括從殺人、重傷到虐待、遺棄等各種身體暴力行為。

對於家庭暴力的舉證問題,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具有時間上的延續性,表現為過錯方對受害方長期的,習慣性的實施暴力行為,其次,家庭暴力的行為具有相對的嚴重性,一般都給受害方造成一定的身體傷害。因此,無過錯方可以通過證明傷害事實及因果關係來主張自己的權利,此外,法院也應依法予以調查,積極地幫助受害方舉證。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是指經常性的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與精神上的摧殘、折磨,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對此的舉證當事人可參照刑事自訴案件的舉證。

在我國的夫妻婚姻關係無法存續的時候,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可以選擇離婚的,但是如果是因為一方的過錯離婚的,此時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但是一般來説,此時都是需要起訴的無過錯的一方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一存在法定的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