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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對方缺席怎麼判的?

一、離婚案對方缺席怎麼判的?

離婚案對方缺席怎麼判的?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後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過來起訴原告的時候,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為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

二、離婚起訴流程具體是如何的?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自己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自己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雙方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自己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他同意自己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自己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自己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案件開庭之後以於原告和被告都需要到庭審判,如果被告缺席那麼就可以按缺席的方式判決,如果是屬於原告缺席,那麼就可以直接撤銷此案件,所以,對於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處理方式都是完全不同的。

標籤:缺席 離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