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證和婚禮哪個才算結婚
一、領證和婚禮哪個才算結婚
從法律上來講,領證了才算是真正的結婚了。也就是説,領了結婚證法律上才會承認你們是一對合法的夫妻,同時夫妻生活也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只是辦了婚禮,沒有領證的話只是戀愛關係,不存在夫妻關係,夫妻生活是沒有保障的,後期如果有矛盾之類的都沒有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辦了婚宴沒有領證屬於正式夫妻嗎
只有領取了結婚證的才會屬於合法夫妻。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
領取結婚證的法定條件:雙方自願、均無配偶,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雙方非直系血親、非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我國的《民法典》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説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説的重婚罪。
(二)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三)和自己有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説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四)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並非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綜上可知,在我國只有辦理了結婚證的才屬於合法夫妻,在民間辦理的酒席並不具有法律意義,亦不會產生法律效力。而以現在的規定來看,僅僅只辦理了酒席,但並沒有領取結婚證的男女,也不會再認定為事實婚姻,最多還是算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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