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離婚能拖多久,如何防止對方惡意拖延
我們在離婚案件中經常會遇見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故意拖延的情況。
這類案件還是比較棘手的,因為對方故意拖延,大多數情況下是為了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把自己名下的房、車、存款等轉移到他人名下,這個“他人”有時候甚至是婚姻中的第三者。
在離婚案件中,對方不同意離婚能拖多久?我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呢?
一、協議離婚才有離婚冷靜期限制
我國合法的離婚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都同意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後,一起到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
到這兒就有個離婚冷靜期的限制,民政局收到離婚申請,會讓你們先回去冷靜30天,這期間被稱為“冷靜期”。
“冷靜期”30天一過,你們要共同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這個期間被稱為“領證期”,同樣也是30天。
簡言之,如果對方一直拖延到最後一天才和你去領取離婚證,協議離婚最長可達60天。
而且在此期間,只要對方反悔,不去領取離婚證,這婚就離不了,得重新走程序。
這時,對方有可能表面應承同意協議離婚,藉口説太忙,等過幾天一起去民政局,但在最後一刻反悔,達到拖延時間的目的。
所以今年在選擇協議離婚時,一定要判斷你們是否能協商一致,協商不成最好選擇訴訟離婚,以免被對方強行拖延,增加時間成本。
二、對方故意拖延可直接起訴離婚訴訟
離婚就是我們通常説的“去法院打離婚官司”,其優勢在於法律效力較高、執行力度大,相對來説更公平,能夠較全面地解決問題,但程序相對比較繁瑣。
首先對於離婚案件,法院立案後會進行訴前調解,如果調解後對方不同意離婚,則進入審理階段。
(一)一審對於第一審的離婚案件,要看其適用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適用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簡單離婚案件。
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一般為6個月,適用比較複雜、爭議比較大的離婚案件。
以司法實踐經驗來看,對於第一審的離婚案件,對方不同意離婚,並且你沒有掌握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充分證據,法院一般不會判你們離婚。
(二)二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實踐中,二審的審理期限一般為3個月,並且大多數情況下會維持原判決,上訴反而會浪費當事人的時間。
所以對於第一審判不離的案件,通常的處理方式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一審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這樣比較節省時間,不需要在二審多等3個月。
這樣,完整的離婚程序走下來,一般要9~12個月。
三、一審判離需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很多當事人希望法院一審就能夠判離,事實上對於一審案件,在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若能證明有法定過錯,法院有可能判決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調解無效,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綜上所述,當對方不同意離婚、故意拖延時間,或者你無法確定對方是否同意協議離婚時,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減少離婚的時間成本,有不懂的問題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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