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規定,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
俗話説,“十年看婆,十年看媳”,前十年婆婆怎麼做,後十年媳婦就會怎麼做。
其實這句話很有道理,兒媳進家門的前十年可以説是最困難的階段,如果沒有婆婆的幫助,懷孕生養孩子,整個期間長達三五年很辛苦,如果上班,既要照顧孩子又想打拼事業往往力不從心。
這時婆婆要是能對兒媳好一點,幫襯兒媳照顧小孩,在生活上予以幫助,往往會讓兒媳非常感激,當婆婆老了,兒媳也更願意孝順婆婆。
可現實屢屢讓人失望,有的婆婆從沒把兒媳當作自家人看待,兒媳懷孕坐月子整個期間什麼都不管,甚至各種找茬挑事,導致婆媳矛盾不斷惡化,而當蠻橫的婆婆老了以後,常會倚老賣老,提出讓兒媳贍養自己,兒子甚至會站在母親一邊,勸説妻子“以德報怨”贍養公婆,這有點不講道理吧?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兒媳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嗎?
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注意這裏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以及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由此可以看出,只有法律規定的特定主體才需要承擔贍養義務,兒媳與公婆之間只是一種姻親關係,雖説女方已經嫁入男方家,管公婆叫爸媽,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兒媳要對公婆盡贍養義務,畢竟兒媳不是由公婆養大的,老了卻讓兒媳承擔贍養義務這是不合適的。
雖説兒媳對公婆不具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但是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因此在家庭關係中,兒子是父母的第一贍養義務主體,兒媳對公婆僅具有一個籠統的協助義務,比如幫丈夫暫時照看年邁的公婆等。
講到這兒不算完,還有一個問題,如果丈夫不幸去世,兒媳出於善良、恩情,在丈夫去世後像對待自己的親生父母一樣照顧公婆,承擔了主要的贍養義務,當公婆去世後,兒媳能繼承公婆的財產嗎?
二、兒媳可以繼承公婆的財產嗎?
基於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兒媳對公婆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所以對於公婆的財產,兒媳一般也沒有繼承權,但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兒媳是可以繼承公婆財產的。
根據《民法典》第1129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簡單説,丈夫去世,妻子出於好心長期照顧公婆,又出錢又出力,為其養老送終,妻子對公婆的財產有繼承權。
注意這裏的限制,若公婆私下立遺囑將財產留給其他子女,妻子對公婆的財產是沒有繼承權的。
在生活中經常出現這種情況,老人除了已故的兒子外還有其他子女,可能這邊被兒媳照顧着,又偷偷寫份遺囑把財產留給其他子女,先不説財產有多少,光是這種做法就讓人心寒,那麼如何避免發生這種情況呢?兒媳可以和公婆簽訂一份遺贈扶養協議,約定兒媳負責公婆的生養死葬,當公婆百年後,兒媳則根據協議的約定取得公婆的財產。
此外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後不必擔心遺囑的問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高於遺囑,這樣老人就無法通過立遺囑把財產留給其他子女。
如果公婆真心願意讓你照顧他們,把你當做子女來看待,説明他們心如明鏡,自然不會把財產留給從未照顧過他們的“親生子女”。
當然,善良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通過法律制度將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清楚,人們才會更願意盡善,讓家庭更穩定、社會更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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