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訴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如何處理?
一、法院起訴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如何處理?
可以根據法院的判決書來確定,起訴離婚時,如果就財產分割一併向法院起訴的,依據法院判決書進行分割。如果沒有起訴分割財產的,由男女雙方協商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二、先判離婚後起訴財產分割是否可以?
同一案件處理,只有在判決離婚的前提下才處理財產分割的問題。對於離婚時沒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雙方是有權利主張分割的,主張分割時,應另案起訴,法院將對未分割的財產進行審理。當然,如果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話也可以自行協商分割。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我國法定的離婚方式是包括訴訟離婚以及協商離婚兩種的,一些夫妻準備離婚的時候,在一些方面發生分歧,比較嚴重協商不成的,只能走訴訟程序。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離婚訴訟案件中自己無法處理的話,是可以聘請專業的人士來幫助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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