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離婚協議反悔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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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在離婚前反悔可以嗎
離婚協議在離婚前反悔可以,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夫妻間感情破裂的時候,可能是和平的協議離婚,也可能協商不成,從協商離婚變為訴訟離婚。若一方在辦理離婚證前反悔,而之前又已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那這份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在訴訟中還有效麼?律師365小編為您解答。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則由此判定,甲乙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在訴訟中是無效的。當事人經常分不清婚內財產分割協議與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的不同,現就這兩種情況做一下説明。
夫妻的婚內財產約定與離婚協議中分割財產的約定是有本質區別的,婚內財產約定是指男女雙方就婚前或者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作出的約定,只要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係為基本目的,並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的協議。離婚協議的內容是複合的,其內容大多涉及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既包括人身關係,也包括財產關係。解除婚姻關係是離婚協議的基礎目的,其他內容具有附隨性,在婚姻關係未解除的情況下,附隨內容不生效力,所以,離婚協議中解除婚姻關係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離婚協議可歸屬於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協議離婚,除雙方具有離婚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生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後果。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是一種附生效條件的協議。該協議自應在條件成就時生效,產生法律效力。不適用《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之處,在於其成就仍需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控制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而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之後在雙方都時自願簽署的清新下才會產生司法效力,孤噩在離婚前,若是反悔對於離婚協議不滿,是可以的。此時需要再次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離婚協議,或者也可以直接書寫訴狀之後,向怎麼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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