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五年離婚財產怎麼分的?
結婚五年後離婚時,財產怎麼分割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解除,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不成的,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讓法院進行判決。
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對方隱藏財產怎麼辦
我國《民法典》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説,離婚時發現對方隱匿財產的,有證據證明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對方隱藏財產的證據,法院會根據提交的證據判決在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藏財產的一方部分或少分財產,這是對離婚隱匿財產行為的一種處罰。而對於離婚後發現對方有隱藏財產的行為的,可以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三、夫妻個人債務如何舉證
對於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於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於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於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但對下列情況,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則可有例外:
(1)、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個人的債務,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不宜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因為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確定為共同債務。
(2)、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於對方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
由以上可知,結婚五年後,離婚,其離婚財產可以分為婚前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的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後仍然屬於個人,夫妻共同財產由法院判決,或者夫妻之間友好協商。建議結婚前做婚前財產公證,保證雙方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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