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書的主要結構是什麼
一、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書的主要結構是什麼?
1、首部
(1)標題。應寫明“財產分割協議”或“分單”、“分產契約”。
(2)當事人身份的基本情況。分別寫明參加析產的雙方或多方共有人各自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同時還要註明他們相互之間的關係。
2、正文
(1)分產的原因。應根據具體情況簡要寫明具體原因。
(2)具體分配(析產)方案寫明共有人分產的具體方案及所分財產的名稱、數量、位置等。寫明每一個共有人分得的具體財產情況。如果分得的財產較多,要列出清單,分別予以説明,並在分單中具體標明清單屬於分單的組成部分。
3、尾部
立約人、見證人分別簽字、蓋章,並註明立約的時間。律師代書後,也應在分單上寫明自己的姓名及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代書並擔任見證人的,應寫明見證人身份。
二、離婚協議能否反悔?
1、在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或沒有起訴立案前能否反悔
我們日常生活中,一方為了能夠儘快離婚,往往會在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方面作出一定的讓步。但是,離婚協議只有在婚姻登記機關作了離婚登記或是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依協議進行調解離婚,才能生效,也就是説,沒有到婚姻機關登記離婚和到法院起訴時,離婚協議是對雙方沒有約束力的。如果是到法院進行調解離婚,對原有的離婚協議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也就是説,只要沒有登記離婚,任何一方都可以不附加義務的對離婚協議反悔。
2、在協議離婚之後能否反悔
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那我們如何理解這個司法解釋呢?首先,離婚協議是民事合同,一旦訂立,合同約定的雙方應該遵守,但是,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問題反悔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其次,如果經過法院審理髮現在訂立離婚協議時,並未發現欺詐、脅迫等情形,法院會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相反,如果法院在審理後,發現確實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那麼,離婚協議就可以變更或者是撤銷。
事實上,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寫法本身是非常的簡單的,但無論是夫妻間還是家庭成員之間分割財產,這件事情難就難在大家對財產分割能否形成一致的分割意見。如果如果都已經協商出了最終的分割方案了,再去寫財產分割協議書基本上是沒什麼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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