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公證是怎樣的?
在進行借貸款時,需要簽署擔保合同,以保障出資人的利益,為了使得擔保合同更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請進行公證,可以由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促使債務人履行自己清償債務的義務。但很多人對其中情況不是很瞭解,下面我們來介紹一下擔保合同公證是怎樣的。
一、擔保合同公證
擔保合同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借、貸雙方或擔保人、被擔保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簽署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的行為及合同本身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擔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其簽訂是為了保障因借款合同所產生之債的履行和清償。擔保可以是一個單獨的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設定擔保條款。擔保可以是借款人以自己的財產或權利進行抵押或質押擔保,也可以是第三方為債務人以各種方式擔保。
二、擔保合同公證強制執行是如何規定的
1、擔保合同可以由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擔保合同是否可作為公證債權文書,可從擔保合同的主合同有效以及擔保人自願放棄訴權並接受強制執行措施兩方面進行論證。
司法解釋規定“公證債權文書對主債務和擔保債務同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執行”,“人民法院受理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後,被執行人僅以擔保合同不屬於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範圍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不予支持”,明確擔保合同可以被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同時,主債權合同未經公證並不影響擔保合同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擔保合同雖在效力上與主債權合同具有從屬性,“主債權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在主債權合同存續且有效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單獨就擔保合同辦理公證債權文書,以賦予擔保合同的強制執行效力。
2、保證人在簽署保證合同時應該審慎的對待自己的訴權
因為抵押合同中擔保物權的成立和實現已具有公示效果和優先受償的優勢,沒必要多出一份公證費用。所以本文講的主要是擔保合同中的保證合同,包括一般保證合同和連帶保證合同。保證人在放棄自己的訴權並明確願意接受司法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當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保證人很難以“不知”、“擔保合同不在公證債權文書範圍內”等為由主張排除強制執行措施。
3、債權人在未能確定債務人的清償能力時,有必要由公證機關賦予保證合同以強制執行效力
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在債務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憑藉公證債權文書到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然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對保證人申請強制執行。如此可以避免保證人,特別是一般保證人,在訴訟中轉移資產,致使債權無法實現。
以及它的強制執行是如何規定的。債權人可以憑藉公證債權書到公證機關申請強制執行證書,再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能是對擔保人的,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確保自己的利益,確保合同的有效行為,維持社會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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