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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後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條款

合同無效後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條款
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7條的規定,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比如,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可以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訴,或者在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這樣的約定始終都是有效的。
同時,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8條規定,對於合同無效後,各方的損失,則是按照各方的過錯承擔。
如果合同是因為雙方串通損害了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而導致合同無效。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應當返還取得的利益;同時,這樣的行為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雙方都有可能被法院訓誡、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標籤:爭議 合同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