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賠償標準30%合理嗎?
一、合同違約賠償標準30%合理嗎?
合同違約賠償標準30%是合理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高,可以要求予以調整。也就是説,在通常情況下違約金最高約定不應超過損失的30%。但需要説明的是,這30%的計算基數是“損失”,而不是“合同標的金額”,這一點在實務中許多人會理解混淆。正是因為在合同簽署時,根本無從瞭解損失會是多少,所以許多人就參照合同標的金額來約定30%違約金,並慢慢成了慣例。
違約金是可約定,也是可以不約定的。即使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如果一方違約並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違約方也要對其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在法定賠償責任之外,又有一個違約金賠償責任。而這個違約金是獨立於法定賠償損失的。也就是説,如果合同約定了違約金,過錯方既要承擔法定賠償責任,又要承擔違約金賠償責任。而違約金不超過損失30%的規定,就是基於公平原則,針對“賠償責任” “違約金賠償”發生疊加時,對“過高違約金”的一個限制。或就是説,在有違約金條款的情況下,被違約方最高能獲得的損失賠償是損失的100%(法定賠償責任) 30%(違約賠償責任限額)。
二、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違約金沒有具體限額規定,一般最高不超過標的額的30%。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違約金並沒有具體的限額,一般來説,不能超過實際損失的30%,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可以請求法院適當的減少。違約金是具有懲罰性質的,以守約方遭受財產損失為前提。違約金是由雙方簽訂合同時協商決定的,需要寫在簽訂的借款合同中,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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