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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有什麼?

一、合同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有什麼?

合同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有什麼?

合同中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有:

(一)交付定金的合同(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協議)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合同(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協議)的違反。

(二)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三)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民法典》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四)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

依據我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合同定金和訂金哪個是可以退還的?

定金不能退,訂金可以退。

一般原則是訂金可以退,定金不能退,但定金滿足一定條件的可以返還,給付定金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

(一)目前我國在我國的法律上,訂金這個概念是不明確的,但在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中,訂金一般被視為預付款。

簡單來説就是,訂金給對方再多,即使違約了,對方也要退還給,所以如果是簽訂的協議上寫的是訂金,那麼就不用擔心,錢肯定能要回來。

(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簡單來説,就是與對方簽訂的定金協議,如果不履行合同約定,那麼對方就可以直接沒收定金,而如果對方沒有履行協議,那麼他要雙倍的定金返還,所以簽訂定金合同時要慎重。

合同定金是不可以退還的,但是合同的訂金是可以退還的。如果沒有簽訂成合同的話,合同的訂金是可以退還的。同時在合同中定金和訂金是有一定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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