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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技術合同有哪些特點?

一、民法典之技術合同有哪些特點?

民法典之技術合同有哪些特點?

第一,技術合同的當事人具有廣泛性與特定性。

《民法典》合同編通則並未限制合同當事人資格,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均無不可。但是技術合同當事人,通常至少一方是能夠利用自己的技術力量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服務或諮詢的組織或個人,否則合同將履行不能。

第二,技術合同的履行具有特殊性。

技術合同履行因常涉及與技術有關的其他權利歸屬,如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技術祕密權等,故技術合同既受債法之約束,又受知識產權制度之規範。

第三,技術合同的標的具有無形性。

其是權利人享有使用權、轉讓權的技術成果,該技術成果必須是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技術方案。如果該技術方案已公開,屬於社會公知的技術,那麼一般來説就不應作為技術開發、轉讓和許可合同的標的。

二、關於技術合同的效力問題有哪些規定?

技術合同效力的認定中,不宜單純以主體問題認定合同無效。《技術合同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亦強調,對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簽訂的技術合同,重點在於責任承擔的判斷,不能簡單以主體不適格而將合同確認無效。

其中"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的從事技術研究開發、轉讓等活動的課題組、工作室等,這些科研組織並非法人或自然人,亦非個人合夥等其他組織。但對於課題組等,以設立人或者其他人的名義訂立技術合同的情形,應當依據《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關於合同的效力相關規定認定合同效力。

三、技術合同是什麼意思?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條規定:“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技術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關於技術開發、轉讓、服務所做出的合同,所以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以及技術服務合同等。技術合同的特點主要有三點:特定性;特殊性;無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