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如何進行清算
一、股份公司如何進行清算
股份公司的清算,是指股份公司在解散過程中,為了終結公司現存的各種法律關係和了結公司債務,而對公司的資產、債權和債務關係等進行清理、處分的行為。根據有關法規規定,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外,其他各種方式的解散都必須進行。這是因為合併而解散的公司的權利義務已轉移到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的公司,故不必清算。公司因破產而解散,其財產處分的辦法須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去處理。公司因破產後不會有剩餘財產,因為全部財產不足以抵償債務才叫破產,因此它只是滿足債權人的利益,而不是股東的利益。
公司的清算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清算;另一種是法定清算。無論是普通清算還是法定清算,基本的任務和目的都是了結公司的現有業務,收取債權、償還債務、分派剩餘的財產,都是在法院的監督下進行的。不過法定清算受法院監督更為嚴格。
股份公司解散,首先要確定清算人,即在公司解散過程中從事清算事務、處理公司財產和債權及債務的執行人。清算人的產生一般有幾種情況:第一是公司董事擔任清算人;第二是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清算人;第三是法院指派清算人。
清算人編造清算期內會計表冊,提請股東大會承認。在股東大會承認會計表冊後一定期限內,清算人向法院申請進行清算終結的登記。一經法院核准清算終結登記,清算程序即告終結,公司法人資格即告消失。
二、股份公司的重整
當公司財務嚴重困難或有破產危險時,為維護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興復蘇,並保護股東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經法院裁定而進行的停業整頓,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
公司重整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具有申請人資格的為本公司的或者連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票10%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擁有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金額10%以上的債權的公司債權人。
在公司已決定或公佈破產、公司已解散、公司已無經營價值、公司未公開財務等情況下,不得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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