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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股東轉讓股份怎麼做?

1、初步審批

國有股東轉讓股份怎麼做?

轉讓方就本次股權轉讓的數額、交易方式、交易結果等基本情況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在獲得同意國有股權轉讓的批覆後,進行下一步工作。

2、清產核資

由轉讓方組織進行清產核資(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

3、審計評估

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股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4、內部決策

轉讓股權所屬企業召開股東會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內部審議,(如果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應取得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同意的批覆,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草簽轉讓合同,並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職代會的意見,並形成職代會同意轉讓的決議。

5、申請掛牌

選擇有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申請上市交易,並提交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證、被轉讓企業股東會決議、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股權的批覆、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

6、簽訂協議

轉讓成交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7、審批備案

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文字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8、產權登記

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以及相應的材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9、變更手續

交易完成,標的企業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我國《公司法》對國有股權轉讓做了必要的限制規定,即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其中,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並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而不記名股票的轉讓,則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權利交付給受讓人。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範我國的公司內部的經營管理,以及公司對外的資金募集的,關於國有股權轉讓,我國的法律是做出了詳細的規定的,其中,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據具體的情況做出了不同的限制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