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經營管理

如果股東挪用公款怎麼處理

一、股東挪用公款怎麼處理

如果股東挪用公款怎麼處理

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按挪用資金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動用單位資金歸本人或他人使用,但準備日後退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職務上主管、經管或經手單位資金的方便條件,例如單位領導人利用主管財務的職務,出納員利用保管現金的職務,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利用經手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單位資金,也不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對於公款任何人都是不能夠隨意進行挪用的,如果股東有私自進行挪用公款的行為,那麼就是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涉嫌的罪名是挪用資金罪具體如何處罰根據情節以及涉案的金額來進行判斷。

標籤:股東 挪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