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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中的價格與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價格不一致合法嗎?

股權3.16W

一、協議中的價格與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價格不一致合法嗎?

協議中的價格與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價格不一致合法嗎?

1、協議中的價格與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價格不一致一般是不合法的,提出是由股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在股份公司,股票存在一個相對客觀而由證券本身確定的價格,在投資學上稱作“內在價值”。股票內在價值的計算方法多種多樣,較為簡潔有效的方法是市盈率法,即股權轉讓價款按照公司的淨利潤乘以一定倍數的市盈率計算確定。

2、理論上講,不論是按照何種定價方式計算,在同一時點同一股東持有的股權應當是等價的,之所以有不同的定價結果,必然是股權本身價值以外的因素在起作用。在股權轉讓自由的原則之下,是否允許股權同次轉讓不同定價,關鍵看是否會損害相關各方的利益

首先考慮公司本身,股權轉讓是股東間的行為,股權價款的高與低對公司自身資產不會產生任何影響,因此不會損害公司的利益;其次考慮其他股東,由於公司法賦予了其他股東對於股權向外部人轉讓時的否決權以及法定優先購買權,因此也不會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的情形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税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税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雖然股權在購買後就屬於公民個人所有,但是並不是説股東可以隨意轉讓股權,即使是滿足轉讓條件之後,也還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去確定轉讓價格,若是最後協商確定的價格明顯偏低,此時轉讓可能會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