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論文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走私犯罪分析及合規建議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走私犯罪分析及合規建議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走私犯罪分析及合規建議

近年來,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作為一種新業態,對我國乃在全球來説,都是一個新課題。跨境電商讓國內消費者實現全球好物觸手可得的同時,也為走私犯罪提供了温牀。

本文欲從走私犯罪案例的角度,分析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的立法現狀、方式手段、處罰方式等, 試圖為該行業的企業提供風險防範及合規建議,讓更多跨境電商進口企業合規經營,持續發展。

一、跨境電商立法現狀

為了對從事跨境電商的企業實行有效監管,我國在立法、執法和司法上不斷探索,摸着石頭過河。

201911日實施的《電子商務法》,雖然從法律層面開創了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先河,但內容上僅是宣導、宏觀的規定,依然缺乏實踐指引。

除此之外,關於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規定散見於國務院等部門規章、各地地方文件等。從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國家在政策上大力支持發展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不斷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範圍,加大税收優惠政策,但是對於行業監管的政策和法律沒有與之相匹配,這也就導致跨境電商行業領域的走私犯罪驟然增加。

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走私犯罪分析

(一)行業分析

根據商務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海關總署、税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法律語境下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是指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台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並通過“網購保税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或“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運遞進境的消費行為。

1、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具有以下特徵:

1)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不同於一般貿易,主要是滿足國內消費者品質化多元化消費需求,僅針對境內的個人消費者以自用的購買方式,同時購買的產品必須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中。

2)國家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採取税收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税務總局《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税〔201849號文)規定,單次完税價格不超過人民幣5000元且個人年度交易總額不超過人民幣26000元的,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關税税率為0%,進口環節增值税、消費税無免徵税額,按法定應納税額的70%徵收。

2、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主要有兩大模式

模式一:網購保税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消費者在物流信息中看到“保税倉發貨” 便是這種模式。

在這個模式下,電商企業先將海外商品以批量報關的方式存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內的“保税倉”,境內消費者下單購買後,商品從境內的“保税倉”中發出,由國內快遞送達消費者。

模式二: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店鋪有“海外倉發貨”或者“海外直郵”這樣的字眼,便是這種模式。

在這個模式下,電商企業直接向境內消費者銷售海外商品。在境內消費者下單後,商品集中從境外海外倉發出,經過跨境物流運輸後,再由國內快遞送達消費者。

不管採取哪一種模式,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都需要通過電商平台、或者快件運營人與海關聯網,實現交易信息、支付信息、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這就是我們常説的“三單對碰”。

走私刑事風險及犯罪,就在此環節悄然發生。

(二)走私犯罪分析

筆者通過alpha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走私”為關鍵詞檢索到15起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例。如下圖所示:從上述案例分析得出,

1、手段方式相對單一,具有明顯的避税目的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走私案件的行為方式主要為偽報交易方式、低報價格、刷單三種方式。

偽報交易方式是指,將一般貿易偽報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以達到偷逃繳納進口關税、進口環節消費税及增值税的目的,通過不法的方式享受税收減免優惠政策,導致國家税費損失。

低報價格方式是基於真實存在的跨境電商平台上生成的真實有效的訂單,為了少繳關税而故意低報價格,進行價格造假。低報價格的方式中,交易信息、物流信息均是真實的,支付信息為假。

相比低報價格方式,刷單方式中的交易信息、物流信息和支付信息均是虛假的,利用税收和通關的優惠政策,盜用、冒用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限額內刷單,將一般貿易的貨物化整為零進口。

2、處罰主體以單位犯罪為主,多層次區分主從犯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可以成立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如主體關係圖所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所涉主體多為企業、平台等法人形式出現,因此涉案後認定單位犯罪為宜。

從量刑的角度來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在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的處罰力度不同,單位犯罪的量刑金額為個人犯罪的2倍,因此從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宜原則,認定單位犯罪更為適宜。

此外,鑑於走私犯罪鏈條關係宂長,涉案單位眾多的特點,對於多個犯罪單位的,法院在裁判時根據作用、地位和情節區分主從犯單位,在主犯單位中,依然會按照其中涉案人員的作用和地位,再次區分主從地位,達到案件的整體量刑平衡和得當。

3、罰金判處幅度較大,單位和個人罰金懸殊

懲戒走私犯罪一方面積極挽回國家税費損失,另一方面對被告人(單位)的走私行為並處懲罰性的財產刑。由於刑法第153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對自然人犯罪的罰金規定“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但對單位犯罪的罰金僅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沒有具體的幅度。

這導致在本罪中,對自然人犯罪判處的罰金要重於單位犯罪,但往往自然人並沒有能力履行罰金,導致罰金判項難以執行。例如:(2020)粵06刑初72號陳某傑、毛某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涉案金額9000餘萬,法院對主犯陳某傑判處罰金9000萬元。

三、風險防範和合規建議

1、瞭解行業政策,切忌跟風入行

隨着“雙十一”、“618”層出不窮的購物狂潮,現在已然是全民網購的電商時代。很多人為了搶佔風口,在沒有了解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的政策和風險的前提下,盲目入行,照貓畫虎,同行交流,法律無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雖然潛藏巨大的商機,但是沒有做好準備功課,無異於羊入虎口。

對此,筆者建議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熟悉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部門規章,特別是税收政策,依法向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或提交資質證明,利用政策促行業發展。必要時,可提前和專業律師進行法律諮詢、業務指引等。

2、自身合規為根本,上下游合規是關鍵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涉及多方主體,鏈條關係複雜,角色眾多、交易頻繁。不管是哪個環節的企業,不僅要保障自身依法合規經營,更要採取一定的措施,確認合作方不存在違規操作。例如:要求服務商簽署《誠信報關承諾書》,避免日後出現服務商低報價格牟利“帶病傳染”,電商平台能夠日後自證清白。

3、主動搭建合規體系,全方位提升資質等級

近兩年,國家在不斷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以及不斷優化《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範圍。行業主體應當充分利用國家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政策支持,本着長遠、持續、高質量發展的目標,投入相應的資源,主動建設合規體系。條件成熟時,及時申請海關認定經營者(AEO),或者進行企業合規管理體系認證(ISO370012021),提升企業行業綜合競爭力和資信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