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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氣供應企業銷售瓶裝燃氣,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法律2.53W
北京市燃氣供應企業銷售瓶裝燃氣,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北京市燃氣供應企業銷售瓶裝燃氣,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燃氣供應企業銷售瓶裝燃氣,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向用户提供的氣瓶、氣質及氣量應當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
2、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按照規定塗敷氣瓶顏色標誌,並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定期將氣瓶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只能充裝、存放自有產權和供用氣合同範圍內的氣瓶,氣瓶應當經檢驗合格,且未超過報廢期限;
4、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充裝、存放、運送氣瓶,如實記錄氣瓶進出站時間;
5、充裝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應當從取得特許經營權的氣源供應企業採購氣源;
6、銷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來源於燃氣發展規劃確定的服務區域內的瓶裝液化石油氣充裝企業。

風險提示:燃氣供應企業銷售瓶裝液化石油氣,應當如實記錄用户基本信息以及用户持有氣瓶的數量、定期檢驗週期和報廢期限等情況。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在用户持有的氣瓶定期檢驗週期、報廢期限到期前三十日內通知用户;用户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將氣瓶送交燃氣供應企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