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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地方拆遷賠償款如何界定

法律1.07W
國家對地方拆遷賠償款如何界定
國家對地方拆遷賠償款如何界定
國家對地方拆遷賠償款的界定有: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一審流程如下:
    1、原告起訴,法院立案;
    2、審理前準備: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向原告送達收到的答辯狀副本;通知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開庭時間、地點;
    3、開庭審理: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陳述行政爭議;舉證質證;辯論;當事人最後陳述等;
    4、當庭判決或擇日宣判,並向各方當事人送達判決文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