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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費滿18歲

法律3.21W
離婚撫養費滿18歲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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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歲以後還有撫養費嗎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但是,這一給付期限並不是絕對的,父母對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屬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應繼續給付孩子的撫養費。

為保護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中又作出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