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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被贍養人的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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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被贍養人的醫藥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有哪些

(一)子女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實踐中,以下與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有關的六個問題需要明確:


1、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後應當履行贍養義務。雖然《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但這並不是説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後,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姦污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4、贍養父母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5、子女怎樣分擔贍養扶助義務。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至於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於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於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6、兒子(女兒)去世後兒媳(女婿)是否有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關係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親關係。兒子(女兒)去世後,因兒子(女兒)與媳婦(女婿)的婚姻關係消滅而使得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姻親關係亦不復存在。兒媳(女婿)是否承擔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因此,不能強令兒媳(女婿)承擔此項義務。


(二)繼子女


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係,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根據該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產生以下權利義務關係:


1、繼父母有扶養教育繼子女的義務;


2、繼父母有管教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義務;


3、繼子女有贍養扶助繼父母的義務;


4、繼父母繼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實踐中,以下兩個問題需要明確:


1、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相同。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雖然繼父母子女關係不再存在,但是,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的事實不能消失,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自然終止。因此,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成人且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應盡贍養撫助的義務。


2、繼子女對未盡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繼父母子女關係是由於生父或生母再行結婚,子女與繼母或繼父之間形成的關係。根據法律規定,繼父母和未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是姻親關係,相互間並無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沒有贍養繼父母的法定義務。但是,對於繼子女主動承擔贍養扶助義務的行為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


子女贍養父母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如果子女不贍養父母,嚴重的情況下還會構成遺棄罪,但是我們要注意,很多人總以父母沒有撫養自己為由拒絕贍養父母,這種理由是不成立的,同樣,繼子女對及父母之間也有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