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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經營營運車輛協議

法律3.01W
合夥經營營運車輛協議
如何分辨營運車輛

區分營運機動車和非營運機動車,主要看機動車行駛證上的車輛使用性質。如果行駛證車輛使用性質是“營運“,那麼該車就必須要有運管部門發給的“道路運輸證”和營運車輛駕駛員必須有的“從業資格證”才可以從事營運。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對運營車輛的運營造成了損失或無法使用,運營車輛的司機是可以依法向造成事故的責任人索要賠償的。這是一項正當的要求,是受法律保護的,所以不必害怕因為交通事故,司機或者車輛無法正常運營,而導致收入來源的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