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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後提交答辯狀

法律1.44W
庭審後提交答辯狀
答辯狀可以當庭提交嗎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13條 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該條第2款又規定:“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該條第1款雖然規定了被告提出答辯狀的時限,但沒有明確規定被告在此期間不提出答辯的法律後果。因此從該條第2款內容看,意味着被告即使不提出書面答辯狀也不會影響被告今後進行答辯。因此,在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中,被告答辯被設計成為任意性規定,成為一項單純的訴訟權利。被告不提出答辯狀對其實體權利幾乎沒有什麼影響;在庭審中,被告應該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不因此受到任何限制。 所以,在開庭時可以當時提交書面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