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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需提交的證明和材料

法律2.66W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需提交的證明和材料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問題
問:我傢俬房在城市規劃改造時被拆遷,當時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根據被拆除的房屋面積,拆遷單位將復建的回遷樓2號樓202、203室補償給我作為安置住房。今年9月回遷開始,我卻被告知202室已出讓,我只能再另選一套,請問我該怎麼辦?   大鑫律師事務所左鑫姜玉鬆:你來信反映的問題涉及到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問題。根據法律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你選擇了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安置,並與拆遷單位簽訂了協議,對回遷房進行了明確的約定,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雙方均應遵守。因產權調換協議本質上是一種互易合同,也就是説拆遷人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與被拆除房屋進行所有權交換,被拆遷人失去原來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但擁有了調換後的房屋所有權。拆遷單位將安置給你的房屋又出讓給第三人,拆遷單位與第三人之間也存在一個商品房屋買賣合同。當發生這種衝突時,我國法律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予以特別保護,即對被拆遷人享有的債權作為特種債權賦予其物權的優先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明確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因此,你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要求優先取得安置補償協議約定的回遷房屋。另外,你也可以選擇解除協議,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獲得雙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