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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離婚需要什麼資料

法律2.28W
法院訴訟離婚需要什麼資料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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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離婚訴訟要什麼資料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應準備、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

1、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係的民事起訴狀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

2、《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三份,複印件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

3、原告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複印件交給法院;

4、被告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交給法院;

5、孩子的出生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三份,複印件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

6、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離婚必備條件的證據材料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一份;

7、其他主張自己訴訟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