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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盜竊車輛轉讓協議

法律1.63W
非盜竊車輛轉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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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車輛出事故誰來賠償


駕駛盜竊車輛的情形下,肇事人為民事賠償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3號《關於被盜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中規定,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裏值得注意的是,在車輛所有人對車輛管理有嚴重過失時,由於其沒有履行好應盡的管理義務,具備了肇事車輛的供應者身份,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車輛所有人和駕駛盜竊車輛者都應該作為民事賠償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