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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協議不執行如何辦

法律3.23W
贍養協議不執行如何辦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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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贍養協議子女不執行怎麼辦,可以強制執行嗎?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據此,父母年邁且體弱多病,喪失了勞動能力,確實需要子女贍養的,其子女均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對的情況下,允許子女之間簽訂贍養協議分工贍養父母,但是如果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比如某位子女明顯沒有能力贍養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贍養要求,其他子女無法免除,因為贍養義務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子女不得因任何原因而免除。對於贍養協議中免除某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屬於約定免除了某子女對父母的法定義務,應屬無效約定。故對父母要求全部子女均需履行贍養義務的訴訟請求應當支持。就父母的居住和日常照料問題,如父母表示願意隨某子女生活,而某子女也表示同意,則應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就贍養費的數額和醫藥費負擔比例問題,如某子女已經履行了對父母全部的贍養義務,則其他子女應當多承擔贍養費,以體現法律與人情兼顧,也能更好促進家庭關係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