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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放縱走私案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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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放縱走私案件解釋
放縱走私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一)放縱走私案(第411條)


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佝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税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縱走私行為或者一次放縱3起以上走私行為的;


4.因收受賄賂而放縱走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