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分紅給個人所得税
個人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税税率
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規定〉的通知》(財税〔2000〕091號)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合夥企業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預繳。投資者應當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後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0日內,投資者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税申報表》,並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税納税憑證。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一定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個人所得税的彙算清繳工作。另外,如果企業在年度中間合併、分立、終止時,投資者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税彙算清繳;企業在納税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於合併、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税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税年度。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税,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規定〉的通知》(財税〔2000〕091號)規定,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合夥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税法的“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税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税”的計算方法。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税所得額,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税所得額。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應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税所得額: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税所得額。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税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税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税所得額。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税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合夥企業扣除項目的計算,應關注《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65號),該文件的規定從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合夥企業存在個人税務的交付問題,在交個人税務時,需要按照每個人佔公司的股份來提交個人所得税率,在上文中提到了個人所得税率的計算方法及税率。所以在和別人合夥的企業中,應明確每個人所要交付的個人税務問題,以免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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