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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子女財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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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子女財產繼承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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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子女財產繼承有影響嗎




    父母婚姻關係與子女與父母間的繼承是不影響的。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依照法定繼承。 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扶養關係的繼承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死者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義務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後,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遺產由其繼承。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了繼承權的時候,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能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但不等於個人所得的份額絕對平等。《繼承法》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生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可以多分。對有扶養能力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