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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書要簽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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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書要簽字嗎
離婚調解書,民事調解書沒有簽字有沒有效?
民初字第 號 原告 ,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系農民,現住 。 被告 ,女, 年 月 日出生,漢族,系農民,現住 。 原告AAA與被告BBB離婚糾紛一案,本院於2011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CCC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被告於 年 月 日登記結婚,育有一子DDD,今年6歲。婚後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現已分居近一個月,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故訴至法院請求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子鄒先洋隨原告一起生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本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一、原告AAA與被告BBB自願離婚; 二、婚生子DDD隨原告AAA共同生活,撫養費原告自願永久放棄; 三、個人衣物、被褥歸個人所有; 四、原告AAA於2011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給付被告BBB15 000元。(其中包括原告欠EEE3000元的欠款) 五、原被告雙方其他財產、債務已自行處理完畢,雙方無爭議; 六、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AA承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或捺印時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員 CCC 年 月 日 書 記 員 F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