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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

法律2.19W
合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未按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是行為人以其不法行為或法律規定的不當行為致使他人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而承擔的民事責任。二者的區別:

(一)產生基礎。違約責任是基於合同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是基於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律上的規定的或者認可的應盡的注意義務而產生的責任,違約責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關係為基礎,又以債務的存在為前提,而且只能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

(二)歸責原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以嚴格責任為主,過錯責任為輔;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重點,極少採用無過錯責任。另外,在合同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而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

(三)舉證責任。在合同之訴中,受害人不負舉證責任,而違約方必須證明違約是由法定事由引起,否則,將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舉證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但在特殊侵權中,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四)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且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除外。而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且免責條件或原因只有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