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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的損壞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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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的損壞與賠償
區分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與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界限

注意區分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與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界限。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與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侵害對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主觀罪過不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行為人對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是明知的,並且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屬於故意犯罪。本罪屬於過失犯罪,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


(2)對犯罪結果要求不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只要行為人實施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並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無論嚴重後果實際是否發生,均構成犯罪,而且是犯罪既遂。而本罪則要求必須發生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如果實施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過失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犯罪。


對於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相關判決處理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處理,必須由司法機關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和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情況來進行判罰,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或者極劣的社會影響的,則需要從嚴從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