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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賠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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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賠償審理
税務行政賠償審理的條件都有哪些呢?
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中國的國家賠償範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而在行政賠償中,由於侵權主體和賠償義務機關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種類,税務行政賠償就是其中的一種。税務行政賠償區別於其他行政賠償的顯著特徵就在於,構成税務行政賠償責任的侵權主體是行使國家税收徵管職權的税務機關和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賠償義務機關是行使税收徵管職權的税務機關或行使税收徵管職權的税務人員所在的税務機關。這裏所説的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指在税務機關內行使税收管理職權的税務人員,而不包括勤雜工、服務人員,如司機、炊事員等,因為這些人通常不行使國家賦予的税收徵管職權。例如:税務機關的司機違反交通規則撞傷行人導致的賠償,不能從國家財政列支的國家賠償費用項目中支付,而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本人負責,適用民法調整。 同時,也只有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税收徵管職權時造成的損害,才有可能導致税務行政賠償。如果税務機關或者税務機關工作人員作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對於因此造成的損害,就構不成税務行政賠償責任,國家不負責賠償,而應由税務機關以自己的經費予以賠償,或者由税務人員以自己的收入予以賠償,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