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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肇事逃逸負全責

法律1.36W
不是肇事逃逸負全責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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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是不是要負全責。

交通事故的責任是由交警來劃分的,交警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來作判斷。然後再根據原因看是哪一方的過錯導致的,過錯大的一方,承擔的責任越大,當然也要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所以事故責任的大小與賠償責任息息相關。另外交警作出責任劃分不是口頭的形式作出,而是需要出具一份書面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書上主要會寫明事故的經過、認定依據、承擔事故的責任人、責任承擔情況。事故責任一經作出,雙方確認並認可,就可以作為該事故的賠償依據。

關於交通肇事逃逸,法律上是有嚴格的認定條件的,首先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事故後果需要達到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程度,如果造成的事故情節輕微、無人員傷亡、負次要或者次要以下責任、無重大財產損失的,是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那就不能被認定具有“肇事後逃逸”情形。其次,肇事逃逸的主觀目的必須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肇事方沒有此目的,也是不能認定具有“肇事逃逸情節的”。當然,何為“逃避法律責任”,表現上有多種形式,法律上也有多種認定,具體認定需要結合案情和證據才能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