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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責任的承擔種類

法律3.07W
擔保責任的承擔種類
擔保責任的承擔種類
一般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一)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一)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