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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安全綜合指數

法律2.72W
城市公共安全綜合指數
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什麼

(一)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過失以失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下三個特徵:


(1)行為人實施了以其他危險方法,即除失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果採用的犯罪方法與失火、爆炸等方法的嚴重危險性顯然不相稱,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觀特徵。


(2)已經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致不特定的多數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結果或者危害結果不嚴重,均不構成本罪。


(3)嚴重後果必須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造成。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犯罪主觀方面


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