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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缺口及應對策略

法律2.36W
中國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缺口及應對策略
商標被駁回有什麼應對策略
一、提出分割申請這種應對方法適用於商標被部分駁回的情況。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2條的規定,商標被部分駁回後,申請人在15日內,可以將已經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後的申請生成一個新的申請號,但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二、放棄部分商標或服務項目在多數情況下,引證商標不止一個,有的多達五六個。引證商標的情況各有不同:有的與申請商標近似度高一些,有的則近似度低一些;有的有惡意搶注的嫌疑或其他瑕疵、可能被宣告無效,有的則屬善意註冊、難以爭議;有的已經實際投入使用,有的則明顯沒有投入使用、可能被撤銷。值得注意的是,放棄部分商品或服務項目,不僅可以在商標局駁回審查階段提出,還可以在商評委駁回複審階段提出;甚至在後續的行政訴訟過程中(參考“2016京73行初1812號”關於號“WESTLAKE”商標駁回複審行政訴訟),法院仍然會接受商標申請人主動放棄部分商品或服務項目,從而排除部分引證商標。三、清除引證商標障礙與情勢變更原則清除引證商標障礙的手段,無外乎針對引證商標提出“撤三”申請(主張引證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亦稱“撤銷”申請)、宣告無效申請或者協商購買;《商標評審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商評委可以“暫緩審理”商標評審案件的情形,主要是針對商標異議、無效宣告案件中,“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情形,並未規定適用於駁回複審案件。因此,實踐中,商評委基本上不接受商標申請人提出的引證商標已經被提出異議、爭議、撤銷甚至轉讓,從而希望暫緩審理的請求。四、關於引證商標進入確權程序是否導致駁回複審行政訴訟中止的法律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