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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再收監

法律1.39W
暫予監外執行再收監
暫予監外執行再收監
暫予監外執行,是有監外執行的原因(就醫)等,等原因消除後收監執行;

監外執行是在監獄外執行刑罰。

而監外執行,根據刑訴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暫予監外執行一般有三種情形: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生活不能自理的。

而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有兩種:

一種是對判決、裁定生效後尚未交付監獄執行刑罰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另一種是在刑罰執行期間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監獄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又稱保外就醫。

法律還規定,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

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