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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注申請營業執照起名

法律1.71W
工商局注申請營業執照起名
工商局依據什麼吊銷營業執照

不同類型的吊銷營業執照,可有不同的吊銷理由。


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所列舉的吊銷理由為主線,結合《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我國吊銷營業執照的理由可歸納為以下主要方面:


(1)虛假註冊。即以各類虛假文件(含虛假註冊資本證明等)騙取註冊的情形。這幾乎是所有的吊銷營業執照類型所共同採用的理由。無論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以及其它各類企業,凡以虛假註冊或者欺騙手段騙取營業執照,並情節嚴重時,皆有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


(2)無故不開業或者停業。《公司法》第225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2條皆規定: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除《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未將此納入外,《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皆將此明文規定為吊銷營業執照的事由。


(3)沒有按期參加企業工商年檢,並且拒不接受罰款處罰。


下列情形進行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六、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


七、企業因合併而終止。


八、國有企業屬於吸收合併的被合併方和新設合併的合併各方。


綜上所述,如果工商局在參閲法律的時候覺得有必要吊銷營業執照才能夠足以防範公司繼續犯法的可能性就應當依照上述的不同規定做出決定,但是吊銷營業執照並不是工商局行政處罰的唯一途徑,這只是針對較為嚴重的公司違法行為所設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