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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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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轉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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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轉讓協議生效嗎

關鍵是看有沒有證據。(1)在承諾方承認原口頭承諾內容的情況下:有法律效力。(2)在承諾方不再承認原口頭承諾的情況下,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原口頭承諾內容的,也有法律效力。只是口頭承諾的,如果有錄音或錄像、知情人證明等證明口頭承諾的內容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履行原承諾。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可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之外,口頭的承諾也算是合同,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但最大的問題是一但發生爭議,不利的一方就可能不承認他的承諾,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也難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