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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多久開始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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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多久開始查封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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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財產保全多久查封

除具備《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的條件外,申請執行保全的財產須在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生效後。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  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