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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同意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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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同意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雙方同意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1、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結婚證和有效身份證件,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受理。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相關證件和材料(《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離婚協議書户口本、身份證、結婚證、2張2寸單人近期免冠照片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
5、頒發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