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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加工合作協議

法律3.19W
大米加工合作協議
大米加工合作協議怎麼寫,需要注意什麼?
您好,《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第4條規定:“承攬方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設備能力、技術條件、工藝水平等情況。”第19 條規定:“加工承攬合同,應根據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項目、質量要求和承攬方的加工、定作、修繕能力簽訂。”承攬方在簽訂加工承攬合同時,必須使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繕等任務的主要部分,不得在不具備履約條件的情況下籤訂合同或將任務的主要部分或全部轉包給第三方,否則,視為非法轉包漁利。 2、定作方必須明確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數量、質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攬方不得擅自改變定作方的要求。 3、當事人雙方必須遵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否則,視為無效經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