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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主動放棄子女的監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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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主動放棄子女的監護權嗎
父母能主動放棄子女的監護權嗎
父母不能放棄監護權。
民法典》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只有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監護人才能由其他親屬擔任。
雖然監護權不能放棄,但是監護權是可以通過法院予以剝奪或者變更的。
如果父母作為監護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