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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強制執行文書

法律3.17W
恢復強制執行文書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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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律文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在這個規定中,將需由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進行了列述,具體包括6類,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